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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非遗文化的意义十篇

时间:2024-03-15 09: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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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非遗文化的意义篇1

关键词:“本土化”教学实践 音乐类 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

近年来,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对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我国拥有多项部级以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非物质文化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挑战,相关单位应积极面对,尤其是在非物质文化资源丰厚的音乐类领域,更是应该积极探索和尝试多种不同路径,以取得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一、 “本土化”教学实践的方式

在近年来高等艺术院校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结合教学实践传承民族民间音乐艺术的举措来进行,立足当地的文化特色,重点突出“本土化”的特色。所以,本文提出了高等音乐艺术教学的“本土化”教学实践方式,也就是立足于非物质文化发源地的丰富人文资源,在此基础上,选择非物质文化所在地民族艺术特色最突出音乐艺术价值比较高却濒临传承危机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品种,通过将其熟练掌握的传承人请入课堂实施教学的方式,使学生近距离观察到少数民族“本土化”的音乐形态与表演技能,并建立良好的少数民族传统音乐学习机制。通过艺术教育与传统音乐保护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使学生逐渐养成对少数民族民间音乐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的习惯,促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二、 “本土化”教学实践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意义

(一)保护精神家园的现实意义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大多是师傅带徒弟式的口传心授,大多没有相应的文字记录等传承方式,这样做的结果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流失消失,没有真正起到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作用,而通过“本土化”教学实践,让学生近距离观察以及学习的前提下,通过文字记录等方式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地实现保护和传承,有着保护精神家园的现实意义。

(二)有利于保护优秀文化,维护文化多样性

通过“本土化”教学实践的运用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有利于让长期忽视的优秀民族文化进入主流教育的范围,进而使优秀古老的民族艺术文化得到延续与传承,在保护优秀文化的基础上,实现了民族文化多样性的维护。

(三)有利于继承和发展优秀文化,弘扬民族精神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凝聚着中华儿女的辛勤劳动和创新,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可以增强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息,而就当前来说,“本土化”教育传承是最佳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形式,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学生近距离接受中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切身感受非物质文化的魅力,从而加深对祖国以及非物质文化所在地的了解,激发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并使非物质文化所传达的民族精神世代相传。

(四)继承的前提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与开发

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的继承不应在继承后就草草了事,而是应该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传承机制,通过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代表作、授予称号以及资助扶持等等方式,进行相关的继承人传习活动,在尊重民间文化艺术本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开放性与共融性的创新与发展, 完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三、 “本土化”教学实践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在高等艺术院校创建民族音乐传承的“文化空间”

所谓的“文化空间”就是具有文化意义或性质的物理空间、场所等,以云南少数民族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为例,云南的民间音乐与其定期开展的文化、宗教以及民俗活动等息息相关,在“本土化”的教学实施中,就要进行相应的背景性教学,比如讲述演奏的音乐在形成过程中的运用场所、形式、如何表演学习以及音乐样式的存在状态、是否有资料记录、乐谱记录、特定限制等等,让学生在了解上述信息的情况下,创建艺术高校课堂的“文化空间”,丰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在未来的教育发展中,也可以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让学生亲临少数民族的音乐艺术式样的生存环境,让学生亲身以“局内人”的身份去体验和认知这种音乐形式背后所蕴含的民族文化,在了解学习中更好地进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二)在创建“文化空间”的基础上促进文化认同

“文化认同”是对一个群体或文化的身份认同,在艺术高校“本土化”教学实践的实施过程中,基于高校封闭环境的现状,学生更容易将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少数民族民间音乐的表现手法上,可以进行音乐样式以及艺术思维的渗透,通过和音乐艺术传承人接触,构成一种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交流的“文化空间”,促进学生对所学音乐文化的文化认同感,进而较为全面地进行对非物质文化的了解与传承。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文应用“本土化”教学理念, 从“本土化”教学实践入手,在对“本土化”教学实践保护和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的研究基础上,进行了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实践探索,通过在高等艺术院校创建名族音乐传承的“文化空间”和促进文化认同等方法的运用,为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积极探索。

参考文献:

[1]马薇.云南省高等音乐艺术教育“本土化”教学实践――兼论实践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积极意义[J].民族艺术研究,2011,(02).

传承非遗文化的意义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103(2017)03-0020-03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无形传统民间文化遗产,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传承,具有广泛民众基础的地域性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和繁荣,是国家、民族和世界的宝贵财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地,是保护地域和民族的独特人文环境、文化传承和自有的生活氛围。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其丰富,相较于有形的物质类文化遗产,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延续上更容易受到破坏甚至消亡。目前,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状态非常严峻,迫切需要行之有效的保护方式,这对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意义深远。

位于河北省中部的廊坊市是一个比较年轻的城市,但是它坐落在历史文化积淀深厚的燕赵大地上,这里有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在这片土地上,孕育出了地域特点鲜明、内容丰富的非物质文化传承,这些散落在廊坊市乡土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所有人民价值理念的延续、文化生活的皈依。大力保护廊坊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凝聚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地区文化品位的重要途径,经济发展与文化支撑,必将成为廊坊地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形成具有独特地域色彩、富有归属感的文化氛围。

廊坊非物质文化遗产共计10种,分别是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种类多样,极具有地域生活色彩。比如秸秆扎刻技艺与本地区主要农作物种植习惯明显相关。

廊坊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有专门的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长期的普查、申报工作,制定了本地区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对传承人的专项保护,效果是非常明显的。目前已经有部级项目22项、省级76项;部级传承人7名、省级传承人47名;还有部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省级民族传统节日保护示范基地、省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经常举办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并在青少年群体间进行普及性宣传活动,比如“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比较艰难

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想长期传承下去,具备有自我更新的创造能力,最好的状态莫过于该文化传承在现今社会仍然有良好的生存环境,能成为人民群众生活有机的组成部分。但是,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的生存环境比较艰难,情况较好的是传统技艺类文化遗产,比如衡水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和安新芦苇画。这些技艺在今天也具有市场价值,不但没有退出群众的日常生活,还有日益更新、自我发展的趋势。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用性较强,继续生存发展下去不是特别困难的事情。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与原有时代背景联系较紧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源自民间或者民间节庆祭拜活动的传统音乐、舞蹈类,现在基本的生存状态是局限于某些规模较小的演出活动,适用场景非常有限,即使是想转型为商业演出,由于审美习惯、文化情感的变迁,也很难获得广泛的市场接受。生存环境的无源性,导致此类文化遗产无法自然延续,必须进行保护型干预。

2.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需要适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成功商业化不是件坏事,起码表明具有自身延续的可能。目前的两难之地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然要寻求其自身的延续和发展之路,开发利用在所难免,如果一味采用封闭式的保护方法,文化遗产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最终也无法延续。

可是商业化同时也会带来负面效果,商业活动追逐利润的本身,会导致为商业利益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破坏性修改,丧失了文化遗产原有的历史承载性和文化特点,也就丧失了保护和传承的价值。后果严重的话,会导致文化遗产的灭失。

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态度非常明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的方针。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必须适度,目前关于适度的掌握问题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和监督途径,基本上处于放任自主的状态,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常不利。

3.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乏力

传承人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重要,但是,鉴于此类文化遗产基本上口传心授的师徒传承模式,没有规范系统的学习方法,学习起来难度非常大,并且无法在短期之内取得效果。年轻人愿意学习并传承此类技艺的非常少,老一辈的传承人又体衰年长,未来传承断代的情况有可能出现。

当然,为改变这种局面,也做了很多针对性的措施,比如被确定为“非遗”后,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扩大社会知名度,本地各相关部门也努力给传承人提供各种外出交流和宣传机会,吸引有兴趣的年轻人进一步了解和学习。政府也对传承人给予资金支持和帮助,改善该文化遗产的生存状态,来鼓励新生代的加入。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传承人都是以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职业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多数传承人在实际生活有其他的工作和负担,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文化和社会的责任感坚持这类活动的,这就导致他们分配在非项目上的时间和精力必然是有限的,就更不要说延续和发展了。

4.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有效的传承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对传承人的延续,更重要的是其代表的文化因素的再生和发展。任何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曾经长久传承,都是因为能和地域性生存环境相互共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难度,主要在于与其相关的民间信仰、文化传统。所以,越是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越容易保护,越是文化精神内核丰富的文化遗产越是难以保护。可这些,反倒是真正的非物|文化遗产精华。

所以保护此类文化遗产必须把本地区的区域群体的文化认同、传承因素都考虑,让历史遗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不仅“形”在,更要“神”在,这样才是具有文化意义的保护。

二、解决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法律途径

1.完善地方立法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

我国地域辽阔,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样性明显,各地区的资源差异较大,这决定了高位阶层的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必须原则性较强,具有普遍适用性,而不会具有明确执行性。这需要各地区在此精神指导下,根据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特色进行地方立法,尤其是对于本地区生存环境较差,与社会对接有困难的类型,要进行倾斜性保护。这种困境不是该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自身发展予以解决的,只能特别扶持和关注。

这方面的地方立法的完善应首重实效性。对于制定的规章制度要进行定期法律实施评价,综合评估该地方立法实施后的具体功效、对文化遗产生存环境的改良程度、社会综合影响和效果对比、社会意见反馈和建议,阶段性修正,通过地方立法的不断调整,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社会效果。

2.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控制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度商业化

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适合商业性利用,何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大意义是保护民族文化传承,相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意义,其经济意义并非首要的保护对象。

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的模式,有利于界定商业化的程度。具体而言,商业性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以法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效果,在合同签订时约定第三方评价制度。对于破坏性利用的情况,可终止合同的履行。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实施重点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这导致传承人不可能把整个职业中心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上,所以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重点保护,使其无后顾之忧,可以专注于文化传承和保护。

首先,根据现有的传承人分级制度,兼顾其所传承文化遗产的价值大小、濒危程度等因素进行评选,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标准透明、条件明确、评选公开、结果公正。在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的前提下,明确传承人的权利和职责,给予相应的待遇,使之不仅是传承人的道义责任,更是法律明确保障的权利责任,可以以此安身立命。

其次,建立传承人的发展和上升空间,吸引年轻一代的加入。引人类似级别或职称类型的规定,配置相应的薪酬待遇和社会福利。其别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可以获得类似政府专家津贴或项目专项补贴。根据传承人对文化宣传和延续方面义务的规定,例如表演宣传、技能传授、对外推广等工作,进行职业评价,给予相应待遇。

4.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传承非遗文化的意义篇3

关键词:渭南市;非物质文化;保护;传承;思考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15-0231-0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当前,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现代化,我国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渐趋恶化,保护现状堪忧。2003年10月,旨在保护以传统、口头表述、节庆礼仪、手工技能、音乐、舞蹈等为代表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发展历程,给我们留下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入选“非遗”项目最多的国家。渭南市有着悠久文化历史传统,辖区内拥有12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95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居陕西全省之首,也处于全国前列。

一、渭南非物质文化遗保护的现状和意义

近年来,渭南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宣传、保护工作,通过不断的探索实践,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全市普查各类非遗线索多达9126条,已挖掘整理项目600余项,涵盖10余个门类。全市拥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2项,占陕西省部级项目总数的18.75%;省级95项,占全省省级项目总数的19.27%,名列全省首位;市级213项;县级400余项。目前,我市共有部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1人,省级69人,市级412人。

因为渭南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所以在渭南探索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义深远。首先,可以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认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们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知道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激发社会有意识的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次,有利于提升渭南文化形象。渭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居于陕西省首位,陕西又是我国的文化大省,渭南的非遗保护工作直接为提升渭南市文化形象和建设文化强市有着积极的作用,为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可借鉴素材。第三,有利于形成文化归属感。人类学家泰勒在其著作《原始文化》一书中指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着中华先祖们创造的优秀文化,有着很强的民族性和代表性,能够不断激发我们学习优秀、保护优秀文化的意识,也是一个地域民族文化心理,有着很强的凝聚力。

二、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有利条件分析

(一)普查工作情况分析

渭南市专门成立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挖掘、整理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等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分阶段、分时限、逐步推进的原则,明确了每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使整个普查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普查人员培训班,先后有百余人取得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证。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的认证普查,可以有效的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被流失。

(二)传承机制条件分析

经过努力,形成了横向和纵向交汇覆盖的保护传承机制,首先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其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命名和保护工作。这两项工作的开展,为传承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活态保护机制分析

建立了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长期展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保护工作剪影、保护工作成果和具有代表性的相关实物与资料,同时为传承人提供技艺技能展示展演的平台。

三、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意义及困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的文化资源。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深入,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入开发商业化的模式,如:渭南市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华县皮影,经调查得知,纯手工雕刻一平米的价格约万元,然而机器加工而成的大约五百元,相差近20倍。市场化、产业化的大环境下,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许多文化遗产的命运正在发生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已刻不容缓。我们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祖先留给人类的共同财富,发掘它、传承它、保护它是我们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使命。

从“非遗”自身发展条件看,原材料缺乏、传承人缺失、市场萎缩是普遍面临的问题。首先,保护经费不足。尽管中、省对一些项目拨付了项目保护扶持资金,且逐年增加,但不是所有项目都给保护扶持资金,市、县因财政原因目前还难以给予拨付保护扶持资金,形成了大部分项目难于保护的现状。其次,项目传承后继乏人。目前,大部分项目传承人年龄偏大,而项目的保护对象又大多集中在农村,生活的压力和经济建设的需求使农村中青年人大多进城务工,造成传承人队伍青黄不接,后备队伍严重匮乏。第三,本土根脉日趋薄弱。以传统剧目华县皮影戏与华阴老腔为例,虽然每年演出场次不少,但大多是参加对外交流与旅游景点的演出,在本土农村的演出已很少。第四,现代文明的冲击。随着人们现代文明生活进程的不断加快,对衣食住行的物质需求及精神文化需求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固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毫不例外的受到冲击。

四、关于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策建议

(一)思想为先导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也正在发生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生存环境也正在受到威胁。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传承后继乏人等问题。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形成保护和传承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教育是重点

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搞好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思想品德教育。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教育部门,要利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对广大青少年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思想品德教育。通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讲座、专题实物展示以及专题兴趣小组等活动,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对渭南历史文化的了解,对祖国历史文化的了解,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和广大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热情和民族自豪感。

(三)机构是基础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是非遗保护的基本保障。各级政府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通过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级文化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县(市、区)两级要抓紧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认真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投入是前提

全市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明确近期和中长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目标。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投入。同时,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捐赠和赞助,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五)落实是关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列入部级、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加强指导、检查、监督。对发现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能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要按程序给予变更责任单位或变更责任人。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保护不力的,要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人才是核心

加强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是基本保证。我们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队伍的培训力度,积极组建一支业务素质好、年龄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保护队伍,通过和当地非遗保护企业、院校开展非遗人才培训,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确保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后继有人。

传承非遗文化的意义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文化生态;活态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2-0046-04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在一些国家兴起,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我国于2004年加入此公约。2006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开始实施。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官员、学者纷纷为非遗保护献言献策,但在这种“非遗热”的背后,非遗传承人却成为讨论的缺席者。而他们却是活态精神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与传递者。最该有话语权的传承人的失语注定我们的各种讨论在一开始就存在致命的弱点,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对他们的社区母体或族群的民众具有现实意义,他们对非遗的生存前景具有相当程度的决定作用,没有他们参与并适时反馈信息,保护措施是否得力就无法及时得到检验。所以,调查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措施的认知,了解传承人的真实意愿和面对的现实问题,对提供行之有效的保护具有基础意义。

河北省拥有不少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4年启动实施“河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6年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各地市县也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河北省同样缺少对非遗传承人的后续调查和跟踪研究。本文以河北省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的认知为视角,对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再思考,希望能对河北省的非遗保护工作有所贡献。

一、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的认知与诉求

笔者对河北省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进行了调查,相关内容包括传承人对国家和河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政策法规的认知、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入选名录后的传承情况、最佳保护方式和发展前景以及商业化等问题,综合分析有关调查结果,我们可以初步了解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的认知与诉求。

(一)关于“非遗”法律保护效果

传承人对相关保护政策、法规有一定了解,“非遗”法律保护取得一定效果。他们普遍反映,被确定为“非遗”后,所传承的文化遗产知名度得到提升,媒体关注度增加,有媒体或机构、个人对其传承的“非遗”进行记录、拍照或录像,有的得到国际交流的机会,想拜师学习的人有所增加,也得到政府一定的资金支持,生存情况较被确定为“非遗”前有所改善。

“非遗”中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美术、歌舞等属于民间文化表达的部分可以在《著作权法》中获得一定保护,还有一些传承人主动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也有一些传承人选择通过商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那些已经投入市场竞争的“非遗”。一般来说,市场化程度越高的非遗项目,其传承人商标意识越强,生存能力也较强,反之则较弱。还有少数传承人使用专利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总体来看,传承人的维权意识普遍较弱,能主动为“非遗”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传承人目前还是少数。

(二)“非遗”的演变、传承情况

许多传承人都认为,与传统相比,现在所传承的“非遗”已经有不少变化或内容减少较多;使用的场合也有很大变化,尤其是民间音乐舞蹈类,传统的使用场合多为民间节日、庙会、庆典、拜神祭祖等活动,不少与民间有联系,在形式的背后有丰富的文化意蕴,而现在的使用场合很有限,有的已转为商业演出。即使这样,传承依然很难。相比而言,传统技艺类的生存、传承情况较好,有的还有发扬光大的趋势,比如衡水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安新芦苇画、曲阳石雕等。可见传承情况与“非遗”自身性质有很大关系。

(三)“商业化”问题

同样,因“非遗”自身性质的不同,传承人对商业化的看法也不相同。一般而言,与民间、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对商业化的态度比较矛盾,他们了解商业化带来的好处,但也担心商业化会淡化、破坏所传承项目的文化底蕴与精神内涵,影响传承者的学习动机,不利于真正传承。更有一些传承人明确表示所传承项目完全不适合商业化,保护非遗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传承、光大传统文化。而与民间、文化传统等关系不太密切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对商业化持欢迎态度,甚至主动寻找商业化机会,其中不乏成功的例子,尤其是传统技艺类。

(四)影响传承的因素

传承人对影响传承的因素认识较为一致:缺乏有效地传承机制,年轻人不愿意传承;人们已经改变了原有的生活方式,非遗失去了生存环境;非遗缺乏创新,没有市场前景等,甚至传承区域群众对保护的认识问题也被提及。

(五)最好保护方式

鼓励地方政府及民间团体举办文化活动为非遗项目搭建平台,加大宣传;保留传统与创新相结合,希望政府加大投入、鼓励民众积极参与保护等都在传承人的选择之中,而让文化产品商品化也是一些传承人的考虑方向。安新芦苇画传承人杨丙军说,传承非遗文化,一方面要把传统技艺完整地保护下来,延续民族的血脉,另一方面还要紧跟时代步伐进行创新,在坚守传统技艺的基础上进行形式、载体的创新,使传统技艺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命力[1]。杨丙军公司良好的销售业绩就是对他这种做法的一种肯定。而井陉拉花传承人武新全曾经着力创新拉花艺术,但他越来越感觉到拉花必须回归原生态,因为很多创新后的拉花都失去了原有的韵味,已经变成一般舞蹈了。所以,不论在什么时候做什么样的创新,古老的原生态的拉花艺术不能丢[2]。总之,让大家了解非遗,使用非遗,让非遗真正走进群众的生活,非遗才会有活力,才能传承下去。

(六)主要保护责任承担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传承人能用在传承、发展非遗项目上的时间较为有限(当然以此作为职业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传承人除外),事实上,不少传承人只是出于责任才坚守至今。面对现实难题,传承人非常强调传承区域群体的传承责任,同时认为传承人、国家和地方政府、社会力量也应该承担责任,有了政府的支持,传承人对传承前景还是乐观的。

二、关于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工作的思考

河北省的非遗保护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从传承人认知的角度来看,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

(一)保护内容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难保护,问题不仅在于其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性”,更在于其表现形式背后的与民间信仰、文化传统相关的精神内核。因而单纯技艺类的保护起来比较容易,越是有深厚文化内涵的文化遗产保护起来越困难,但这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所在。所以对于此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连同传承区域群体的文化认同、传承一同考虑,这样才不会得其“形”而遗其“神”。

(二)文化意义与经济利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意义远大于其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许多人看重的实际是其经济效益,如果保护的出发点有问题却希冀得到好的结果无疑是自欺欺人。我们看到的“非遗异化”现象就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结果,我们必须摒弃那种以经济价值大小来衡量“非遗”是否值得保护的思维模式,更不能有把非遗当摇钱树的想法。

(三)原生态与创新问题

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来不是一个凝固的、一成不变的对象,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特别强调“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原生态并不是排斥创新,而是排斥脱离所处环境、脱离传承区域文化认同、破坏非遗精髓的创新。相反,越是与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相适应的创新,越能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这种创新反过来又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四)行政干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国原本就是一项自上而下推动的工作,行政干预从保护工作一开始就存在。实际上行政干预在某种程度上抢救、保存了那些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唤起人们保护非遗的意识。但是过度干预,违背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规律的干预不是保护而是破坏。有些学者认为这样做的结果是让“民俗”成了“官俗”。笔者认为,从国际、国内非遗保护的实践来看,完全去除行政干预是不可能的,对非遗保护也是不利的。政府要做的是如何顺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传承规律给予良性干预,实现由濒临灭绝的民俗到政府扶持的民俗再到传承群体认同的活态民俗的转化,最终实现非遗的活态传承。

(五)传承机制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生存问题,还有传承问题,当前的难题是非遗后继乏人。非遗的传承不仅需要传承者,还需要有接受者,现在的年轻人原本对非遗就不感兴趣,再加上非遗的学习并不容易,需要下苦功夫,但学习之后的前景并没有什么吸引力,仅靠项目传承人个人的努力,许多项目难以实现顺利传承。因而有学者提出要在加强对传承人保护力度的同时,加强对被传承人的激励机制的研究,要关注被传承人的切身利益[3]。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提升传承群体的文化自觉,依靠国家、地方政府、社会、教育机构、传承区域群体、传承人多方力量,形成合力来传承。比如梅花拳的保护,广宗县政协协助政府采用民间传统形式向一些资深拳师授予“武术世家”的称号并赠送木刻门匾,还每年组织以梅花拳为主题的民间艺术节,让日渐式微的梅花拳文化重新得到社会关注。广宗县政府在农村小学体育课中专门增设了以了解梅花拳为主的课程。在县政协的积极推动下,广宗县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激发城镇、农村对梅花拳及其团队建设的重视和保护,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梅花拳焕发出新的活力[4]。这种群体认识的提高才是非遗传承的最好土壤。

三、建议

首先,政府必须彻底摒弃功利主义思想,提高认识,从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角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次,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传承规律,注重传承区域群体的培育,营造适合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

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探讨一直强调“要尊重文化持有者自身的意愿”,从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关于对传统文化和民间传统保护的倡议”到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一直贯穿了这一原则,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仅仅为了收集一些歌舞或故事,更重要的是要让它们在母体社区作为一种活体文化传承下去,留住我们多样的文化。“礼失求诸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乡野,其保护也应该回到乡野。我们必须尊重传统知识来源群体或个人的文化习俗与意愿,尊重他们对非遗的一切自然权利,尊重其自然的传承特点和传承方式,尊重他们发展所传承项目的自,政府可以鼓励、引导,但不能代替传承区域群体作决定,当然更不能命令必须如何发展。

现在所看到的“非遗”只是其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至于将来发展成什么样,我们只能引导,无法决定。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政府应注重对传承区域群体的培育,教育民众珍视当地文化传统,提高文化自觉意识和保护意识,营造适合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这样非遗才不会失去生命力。

再次,把握个性,区别对待。非遗保护应把握个性,区别对待。对于适合商业化的,给予其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其做大做强;对于不适于商业化的,尽力打造展示的平台,加大宣传,在不破坏其自身文化内涵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提供展示舞台,结合各地乡土教材建设,推动非遗进课堂,从娃娃抓起,解决后继乏人问题;增强传承人和传承区域群体传承的自豪感和使命感。鼓励、帮助传承人著书立说,对濒危项目作好抢救式记录,多收集其作品,使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再有文献上失传的遗憾。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文化上的根,它的流失是我们难以估量、无法弥补的损失,我们必须立足现实,从文化多样性的大视野上、从中华文化传承角度来理解非遗保护工作,培育文化生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课题组成员:董保莉,温芽清,王岩云)

参考文献:

[1]非遗博览会白洋淀芦苇画抢风头[N/OL].http://,2012-09-08.

[2]武新全.原生态的拉花不能丢[N/OL].http://.cn,2008-03-07.

传承非遗文化的意义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念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104-02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今社会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重视,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一种集中体现方式,因此保护“非遗”是对人类的文化多样性的一种功在千秋的保护。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简称《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根据我国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这两个法律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如出一辙,现阶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也没有太多理论上的争论,因此本文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就采用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定义。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遗”的定义,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存在于全人类发展进程中的必然产物,我们看到的很多“非遗”内容可能是以依赖一种物质来表现或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比如一种音乐的演奏乐器,一项技艺的制作成果。但是,那只是它的一种表现方式,而实质重要的是传承人所掌握的文化本身,它是不能像物质一样脱离人类自身独立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始终与人类特定群体的生活、生产精密联系,并逐步形成。早在2007年,我国的第二个“文化遗产日”活动会展期间,总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过意义深远的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几百年、几千年传下来的,为什么能传下来,千古不绝?就在于有灵魂,有精神。一脉文心传万代,千古不绝是真魂。文脉就是一个民族的魂脉。今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传承民族文化的文脉。”总理所指的“文脉”在笔者看来,就是一种人类的创新形式,是一种全民族的世代传承,要使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蓬勃的传承下去,使“文脉”能继续有力地跳动,而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正是这个“文脉”延续的必然要件,所以说,我们要重视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基础作用,要切实加强对传承人关心与支持。

一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个体传承人传承,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类的民俗文化等;二是群体传承,如婚庆礼仪、民间节日等民俗活动,一般属于民众集体共享并依循,为民众集体拥有,也需要民众集体的世代传承。可以想象在前一种形式中,个体传承人是“非遗”的重要传递者和承载者,最初的始创者用自己的辛劳汗水与智慧结晶,创造了“非遗”的精湛的技艺和文化传统,在此基础上他们又世世代代承载着“非遗”,使得我们现代人能继续保有丰富多彩的文化成果。传承人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如何界定“传承人”的范畴,同时“传承人”又有何权利与义务?当前学界大致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黄玉烨先生认为“出于保护国家重大利益的需要,国家还可以依法公开宣称自己是某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田文英先生则认为“那些进入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传承人和作者的权利都应该由国家来行使。国家也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主动收集本国濒临失传的有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材料,使自己成为传承人。”“由某个社会组织依法发掘研究并持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该社会组织是传承人”。显而易见,他们主张的是:很多传承人不明,没有具体传承人的内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上文中提到的第一种传承类型的非遗,比如说:一些民间节日、传说、礼仪风俗、生活方式等等。这些遗产是根植于民族群体的日常的生活之中,是整个少数民族群体拥有的。这些非遗没用限定于某一个具体的人或是团体的传承人,而是靠一个族群或国家来传承的。因此,可以将国家和族群认定为传承人,更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另外有学者认为,传承人的范围不包括国家或群体。如李磊先生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一国群体创作,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应该是一些具体的公民或者单位,这些公民和单位在民间文学艺术传承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宜将国家列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人。从上述论述中,可见李磊先生认为“国家”既不是传承人,也无传承之功能,更不能成为传承主体。对此,笔者认为,导致前述问题产生的实质问题是他们混淆了“传承人”和“传承主体”两个不同概念。前两种观点认为传承主体即等同于传承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能由传承人的方式传承。这种方式容易将群体的权利与个体的权利混淆起来,使得民众集体都成为了传承人,让本应该保护的人没用得到切实保护。俗话说“都有等于都没有”,如果依照前述观点会使得“传承人”的概念空泛化。后一种观点,只提及了“非遗”个体传承人的作用,而没有确认民众族群和国家也是当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只单纯地认为国家应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李磊先生所说的观点,“国家不拥有传承文化的作用”,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比较牵强。众所周知,众多自然人的组合才是一个国家的基础,这些特定的自然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拥有共同的文化和思想,那么“国家”这个由众多自然人组合而成的群体也是理所当然成为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主体。同时可见民众族群与国家在非物质文化传承中起到了与生俱来的当然作用。

综合当前学者们的主流观点,笔者认为,民众族群和国家也是文化传承主体,他们都有保护、弘扬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当本国家或民众族群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侵害之时,他们亦能行使维护正当利益的权利。尽管,现阶段并没有立法,但在法理上这是可行的。可借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具体个人传承的情况下,由族群或者国家成立一个特定机构来负责管理,并且可以授权使用其所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收取一定费用,用于本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振兴,或者当相应的权利被侵犯之时,可以代表受侵犯的相关方面去采取合理的方式去维护权益。传承主体在理论上包涵着传承人,很多人可能共享或者共同掌握着某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也可能有很多传承主体,但并不是所有传承主体都能成为传承人,只有当符合相应必要条件时,才能成为合法的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没有明确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而是规定了成为传承人的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对于这三个条件,应该是要求同时具备,才能成为所谓传承人。同时,回顾一下在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中,规定了单位或团体可以作为传承人。但是,在2011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并没有采用团体、单位传承人这样的规定。可以看出,传承人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同时是针对可以由个体传承的“非遗”所设置的。传承人应该是指个体,而不能是国家或者团体。我国著名的民族学家祁庆富教授对“传承和传承人”的学术史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分析,把“传承人”的概念定义为:“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笔者梳理了各家观点,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传承人的要求的基础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定义为:能熟练掌握国家或地方政府认定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为公众所认同,并能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个体。其特征具体如下。

第一,能熟练掌握国家或地方政府认定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个体传承人作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实际掌握者,必须是通过国家或者相应地方主管部门的认定并且许可。这是作为个体传承人的合法基础。

第二,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对于传承人所掌握的“非遗”项目,不能简单归结为掌握某种技艺或者某种特长,需要实际扎根于某个特定领域内,并且能够形成较大的影响力,从而作为一种文化符号的典范。

第三,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为公众认同并能积极传承。传统文化丰富多彩,良莠不齐,这里定义的“非遗”项目必须是健康积极,并能为民众集体喜闻乐见,并能使得世代传承的文化成果。

非物质文化作为社会文明的集中表现形式,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不仅是个体传承人还是民众族群与国家都是传承文明的使者,我们要始终如一予以重视,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工作与生存环境,以期更好地将非物质文化继续传承并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

[2]李斌.我国第二个“文化遗产日”之际、李长春参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N].人民日报,2007-06-10.

[3]黄玉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4]田文英.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法律地位[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2-07-05.

传承非遗文化的意义篇6

【关键词】广西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传承人培养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2)10C-0161-02

文化传承人,也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人。它涉及民间文学、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5大类134个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主要是指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对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创新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的文化传承人培养,事实上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载体的培养。

一、广西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广西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壮族自治区,居住了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12个世居民族创造了大量的有形文化遗产和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包括神话、史诗、歌谣、音乐、舞蹈、戏曲、曲艺、剪纸、绘画、雕刻、刺绣、印染等各种艺术、技艺及礼仪、节庆和体育竞技活动等。笔者根据2006。2011年国务院公布的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类别进行统计可知:广西共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7项,其中民间文学类4项,传统音乐类6项,传统舞蹈类5项,传统戏剧类6项,民俗类10项,曲艺类1项,传统技艺类3项,传统美术类1项,传统医药类l项。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广西部级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共13项,在广西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占了近半的数量,说明广西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广西民众生产和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广西蕴藏着丰富的民俗、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等文化资源,是一个民族风情浓郁、历史文化深厚的人文之地。广西的这些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载民族精神和情感的重要载体,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和联系世界的桥梁,也是人类智慧的体现。

二、广西部级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传承人现状

2007年6月至2009年5月,我国文化部公布了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确定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488名,其中,第一批226名,第二批551名(其中大多数传承人是民间音乐类的),第三批711名。这些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通过2008年5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保障。

笔者根据文化部公布的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进行数据整理可知:广西共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6人,其中第一批1人、第二批10人、第三批5人,具体情况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广西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数量很少,而且多数为音乐文化传承人。这些音乐文化传承人年事较高,随时都有“人亡歌息,人去艺绝”的危险,传承工作面临危机。

三、广西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传承人培养的意义

目前,广西只有经文化部认定的部级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得到了生活及文化传承方面的保障,而那些绝大多数未经认定的普通民众音乐传承人,仍缺乏政策与机制的保障。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广西民众生活方式、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年轻一代的普通民众迫于生活和经济的压力,已逐渐脱离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环境,广西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音乐文化传承人断层断代,老一代传承人“人绝艺亡”的危险。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是传承人,它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广西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点在于传承人的保护,只有“人”这一活的载体保护好了,才能保证广西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渠道通畅,才能保证广西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性。无疑,广西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传承人的培养,将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和中国文化的多元化发展;有助于探索一条教育与文化互动发展的新路子;有助于推动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有助于促进广西文化、教育与民族经济的协调发展。对于广西高等院校教育加强音乐文化学科专业建设,引导广西高等院校教育突出音乐教育的地域优势和民族文化特色、谋求自身特色化发展,也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广西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传承人培养构想

(一)正规教育

所谓的正规教育,主要是指把广西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传承人培养引入高校,实施本土化音乐文化传承机制。实施高校本土化音乐文化传承机制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实质性意义。此机制可以充分利用高校的各类资源,大力培养音乐文化传承人。同时还可以使广西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传承和覆盖面更宽、更广,让学生们进一步了解广西丰富、深厚的民族音乐文化,增强文化认同感,进而促进中华民族凝聚力。

以广西艺术学院为例,该学院近年来坚持“将广西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元素有意识地渗透到专业课程的教育教学之中,培养音乐教师教育的学生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的办学模式;构建了“继承我国优秀的音乐教育传统,借鉴当代世界优秀的音乐教育体系和依托广西特有的民族音乐资源,以本科教学为中心,构建教学、科研、创作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行民族音乐本土化教育,培养二十一世纪具有广西民族特色的音乐教育工作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的“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才培养模式。同时,在教材建设、课程体系、专业建设、科研活动与艺术实践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此外,广西艺术学院还设立了民族音乐表演专业,于2008年在广西区内招生,2009年扩大招收高职、专科生、专升本学生。该专业的办学定位为:注重培养地域性特色艺术人才,为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做积极探索,努力为社会培养更多、更好的多元化民族音乐传承人,营建广西传统民族音乐的教育与传承机制。以此推动教育更好地传承地方文化,为社会培养优秀的新型文化工作者作出应有的贡献。可以这样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积极探索者,广西艺术学院把保护和传承广西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己任,积极实施高校本土化音乐文化传承,取得了实质的成效,为广西的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有力的支持与保障。

(二)非正规教育

在“非正规教育”传承机制方面,广西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依靠口传身授方式进行传承。它主要通过家族传承、师徒传承和民俗传承等传统方式得以实现。传统音乐传承人技艺的独特性及传承过程的连续性通过相应的文化空间表现出来,对传承人和文化空间实施整体保护才能实现传统音乐真正意义上的保护。然而现实生活中,音乐传承人及其文化空间的整体保护,往往受到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干预和介入,使整体保护失去原真性。如:政府对传承人的保护伞行为及其干预性过强的各种措施,往往使得传承人容易迷失自我,民俗活动中民众参与的积极性不够。专家队伍对传承人的培训学习,容易对地方性特征突出的传统音乐加以主观的改造,使得传承人的自然传承过程受到干扰。此外,各种经济利益和功利化的驱使,也使得传承人的传承发展行为发生衍变。

传承非遗文化的意义篇7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社区、群体、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表演艺术;三、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科学性和精神价值,维系着民族精神和文化独特性的保持,是人类的宝贵财富,是国家传统文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延年益寿”?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的特性,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确保其“生命力”,得以不断传承和发展的有效方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自2004年中国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度逐步加大。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确定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并要求建立起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经济、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我国现在正在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围绕两个方向开展:一是为传承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鼓励和引导传承^开展活动、培养传承人;二是利用政府和社会力量出资和组建工作队伍,通过开展普查、资料和相关作品的收集、建立档案和数麟、建立名录体系、制定保护计划、建立博物馆和展览馆、建立传习所等工作,实施保护计划,积极探索利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及时的抢救和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按形态划分,有动态和静态两类。动态保护指的是要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开展活动。几乎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存在于各种演奏、节庆、以及生产活动中,如民族歌舞、民族习俗、传统手工技艺等。静态保护指的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实施的一系列基础保护工作,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给“保护”下的定义中各项工作的的总和。如对安顺地戏的保护就是采取静态和动态的两种保护手段。动态的是鼓励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组织地戏调演等;静态的是普查、编辑资料、建立数据库,收集地戏百年传世的道具、脸子、唱本、建立地戏博物馆等。通过这些措施,使得安顺地戏这一原始的屯堡村民娱人娱神的戏剧艺术,频繁的活跃于当地群众及游客身边,使这一古老戏剧艺术的魅力得到充分展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指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使其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有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是多方面的,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功能决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丰富的历史、文化、审美、科学、伦理、教育、经济等方面的功能,亦具备这些方面的价值。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就是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项功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具体体现:一是社会价值,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展宣传、展演、教育等活动,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如利用2006年、2007年两个文化遗产日,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览和展演,印发宣传册。增进社会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了解;在民族地区,通过双语教学、编印民族文化教材、开设关于民族歌舞及传统手工技艺等的专门课程,增进学生对本民族文化的了解和热爱,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二是经济效益,即将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作为商品推向市场,兑换成货币,实现经济效益,如玉屏箫笛、苗族蜡染、水够冯尾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作为富于地方特色的民族手工艺品,都活跃于旅游纪念品市场中;黎平县肇兴古镇,几乎每天晚上都安排有侗族歌舞表演,接待旅游团队,收益颇丰。

在保护中利用。以利用促保护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其他文化遗产所没有的“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等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些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是不能切割开的,必须将二者置于一个整体的工程框架中来一并考虑和安排,如果将二者分裂,所谓的保护和利用都将失去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是因为必须依靠“传承人”这样一个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传承都需要语言和行为,都在动态的过程中实施,如音乐、舞蹈表演和传统手工艺品的生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也要依靠传承主体通过各种“活动”来实现,如一个民族特有的民族精神和民族信仰从某种程度要通过民俗、节庆等仪式来体现。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在不断变化的,在自然、现实、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变异和创新,始终处于不停的变化发展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要动态的把握,如对蜡染手工技艺基础数据、音像资料的采录就要在蜡染制作的过程中进行,也就是要在“利用”的过程中实现,对其传承人保护的主要目的也是要鼓励其开展传习和生产创作活动。

传承非遗文化的意义篇8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是盲从的,首先要弄清楚其真正的含义,从中领悟哪些需要重点保护,哪些需要做首要保护。其次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它的文化价值,关键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说实在的,所有文化工作人员都未必确切掌握文化遗产的具体含义,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包括哪些内容等等。只有深入研究或长期担任此项工作者才会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和实践经验。

文化遗产

文化是各民族在千百年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心血和智慧的结晶,是民族的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源泉,是留给后人的文化遗产,是各民族的、民间的传统文化的总称,也就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它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石窟寺、岩画;近现代重要的历史遗迹具有代表性的不可移动的文物;历史上各个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以移动的文物;在建筑样式和均匀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或村镇。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不是以物质形态存在的,各民族世代相传的、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六大类:一是口头传统文化。包括口头文学和各民族的语言、文字。二是传统表演技艺。包括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以及其他的表演艺术。三是传统民俗活动、礼仪、节庆等。四是传统知识,也就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生态环境、医药卫生、历法以及其他的传统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的手工制造技艺和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包括服饰工艺、雕塑绘画工艺、金属工艺、编织工艺、餐饮工艺等技艺。六是与以上五种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地域性文化空间和时段性文化空间)。地域性文化空间是指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的民族文化生态村或民居建筑群等,譬如:民族文化保护区、文化之乡等,它具有空间性。而时段性文化空间是指在民族节日或重大艺术活动期间反映具有多种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的文化空间。譬如: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时间、举行传统文化活动的特定场所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外来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2004年8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成为第六个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国家。2005年3月31日,我国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从颁布之日起,“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外来词和概念正式进入中国,并被文化学术界开始启用。之前,文化学术界一直都是使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这个概念。那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怎样的关系呢,两者有何区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有一定的区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不完全同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的“静态”部分,是有形的、看得见的、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唯一不可再生的实体,它具有一定的艺术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的“活态”部分,是无形的,虽然看得见、听得见、但摸不着,它以鲜活的形式存在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是人们所需要的精神文化,是需要不断传承、发展和创新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非物质文化是不脱离各民族特殊的生活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无形的显现。非物质文化它依赖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动作、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载体而得以延续,是“活态”的文化现象,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最脆弱的那部分。

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许多民族地区的村寨也随之改善并城镇化,人们的生产生活从传统的农业逐步走向工业化、现代化。农民的许多土地、传统民居因建盖各种厂房、住宿区、旅游区等而逐渐失去,这些发展带来的建设性的破坏导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空间和环境也不同程度遭到破坏,使古老的传统文化遗产随之消亡。特别是扶贫安居工程的建设使少数民族的传统民居再也找不到过去的影子了。许多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珍贵物质文化遗产,如古遗址、古建筑、风景名胜以及有价值的实物等遭到破坏或流失。各少数民族历史上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下来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随着传承人的年迈去世而正在不断濒临消亡,面临着失传的危险。这些文化遗产的损坏、流失、失传等现象时有发生,只有在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落后、被大山江河阻隔、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聚住的村寨才相对地保留着民族语言、传统民居、民族服饰、礼仪习俗、音乐舞蹈、神话传说以及民间技艺、民间艺人。这些比较偏远、封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是现代化社会发展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得以生存的唯一空间,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露宿的最后家园。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对物质和精神文化的需求也随之改善和提高,有些传统文化它必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部分民族的传统文化需要不断发展和创新,不可能是永远静止不变的状态,只是时间性的问题和变迁程度的深浅而言。不管怎样,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从祖先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是具有历史意义、文化价值等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它会代代相传,永不过时。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需要有效地传承和保护,保护文化遗产资源是文化部门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民族是一个团体,文化是民族的,保护民族文化需要全民族的共同努力,也是全社会人的共同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是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时都离不开人们的生产生活,比如:我们同民族之间平时交流的语言;大人对小孩子教育有些时候用的谚语、典故;还有民间故事等口头文学的形式,把一个真实的道理再现给孩子们,用特别的方式给孩子们留下深刻而永久的记忆。又如: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所需要用到的生产生活相关的实物制品,最常见、最适用的生活制品 (编织、服饰、木匠、饮食、民居建筑等等一系列的手工制作技艺);还有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民族的传统节日等都按照本民族的礼仪习俗和传统知识来进行,是世世代代相传且不可改变的事实。总之,人们的衣、食、住、行都是民族文化,都离不开它。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传统文化质量上有所改变(像民族的传统节日活动,有些活动形式和场所有一定的变化,其特定的时间和内容是永远不能改变的),但民族文化的根和本永远不变。正如一棵树,为了发得更好,外形长得更美观,人们只需要修剪枝叶,根需要永远保留,不能拔除,民族文化不外乎也是这样。从以上的这些实例可以看出:人们不能离开自己的民族文化,离开了本民族的文化,人们的生活就失去意义,民族的文化也就体现不出它的价值所在了。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是至关重要的,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

传承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一个大问题。要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是保护好传承人,传承人的保护是最关键的。那些民间艺人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和知晓者和享用者,是真正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好传承人才是从根本上保护和传承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自然传承,只会渐渐消亡,它必须通过传承人来一代一代相传,口传心授地延续。只有保护好传承人,激发他们培养好传承下一代的热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才能进入正确传承发展的轨道,才能使文化遗产薪火相传。那么如何对传承人进行保护和培养呢?根据多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验,对传承人的保护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对传承人进行命名和鼓励

所谓传承人就是在民间里群众中公认的掌握独特技艺或通晓自己民族的各种传统文化的承载者和传播者、组织者。把这些群众认可的、在民族传统文化圈内知名度较高的民间文化传承人,通过实地调查后建立详细的档案并逐级申报,各级专家论证并遴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后列入县、州、省及国家等各级传承人的保护名录体系。但这些传承人大多生活在农村,他们的年龄差别大,而且多数年事已高,民族传统文化面临着人亡艺绝的处境。虽然对传承人做了仔细调查和命名,但由于相应的政策和经费等各项措施没有完全及时落实到位,对传承人缺乏相应的扶持力度。除极少数列入省级名录的传承人每年享受3000元的传承补助金外,州、县级的传承人没有逐年的传承扶助金,影响了州、县级传承人传承本民族文化的信心。多数传承人没有激发传承本民族文化的兴趣,这些传承人也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一旦消亡了无法再生还。因此,我个人认为,通过这样的命名认定后,对被命名的州、县级传承人,当地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相应的补贴机制,每年也适当给予传承补助,解决生活上的一些实际困难,积极给予鼓励,激发传承本民族文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改善他们的传承环境,激发他们带徒传艺的热情,培养传承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后继人才,这样在民族文化的继承和传承上都会有很大的帮助和作用,民族传统文化也得以存活和延续,并能得到不断创新和发展。

建立民族文化的传承点或传习所

对传承人命名认定后,传承人的主要任务是做好传承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工作。要把文化从根源上按一定数量一定质量的传承下来,那么传承人必须要有一个传承的平台,给传承人提供一个传承民族文化的场所来开展民族文化的传承活动,为传承人营造传承民族文化的良好氛围,让更多的人来学习、来参与在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的行列中来,就必须建立传习点或传承所为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搭建传承场所。我们在调查走访传承人时他们最大的愿望也就是在自己的村寨能够有一间百来平方米的传承本民族文化的场所,把爱好民族文化的年轻人召集起来,把本民族文化的弹跳、弹奏、表演、演唱、制作等一系列技艺以及演唱内容、口头传统等非物质的文化传承给后人。当然,建立传承所是迫不得已的,政府需投入资金,政府的作用是至关重要。如果经费投入不健全,财政投入不足,对传承人的保护极为不利,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也只停留在口头上而没有落到实处。通过建立传习点来传承民族文化这不是最终的目的,它需要长期的运作和管理,而民间层面的自发、自身、自觉的传承才是最关键、最根本、最有效、最长远的、活的保护。

发挥传承人的作用

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都离不开传承人的言传身教,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他们有着独特的技艺或掌握丰富的传统文化知识,为当地的民族文化传承和文化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譬如就拿我们福贡县匹河怒族乡而言,举办怒族传统习俗“如密期―开春节”时,在如密期的祭祀活动表演中,省级非遗传承人波益思和其他几个传承人承担着祭祀的主持或核心的组织者;又如年轻的传承人郁伍林和邓有妹在怒族、傈僳族文化对外的宣传工作中,发挥了传承人应尽的责任,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提高了他们的知名度。目前普遍存在的是传承人多数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传承人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要保护传承人并及时把传承人所掌握的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下来是现阶段迫在眉睫之事。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

宣传教育是关键所在。不是说搜集整理好了,档案建好了,列入保护目录了,然后锁在柜子里就得到了保护。关键是做好保护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让大家都知道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什么要保护、保护文化遗产对人们有何作用、如何去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有哪些法律法规等一系列的相关知识。

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

该学的东西不论是什么都应该从小孩抓起,从小就学习那是最好不过的了,所以我个人觉得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是很有重要的。在学校开设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的相关课程是很有必要的,让孩子从小就树立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意识。少年儿童是祖国的希望,在很大程度上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取决于少年儿童的认知和行动,因此对青少年儿童的宣传教育尤为重要。

媒体宣传

随着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广播电视村村覆盖,不论是城里的还是在农村的几乎人手一部电话,机关里每个家庭至少一台电脑。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这些平台的作用,将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需要保护的热点问题,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以及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读本和报刊杂志等方式进行广泛媒体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保护民族文化的价值和传承民族文化的真正目的和意义。

文化遗产日宣传

“文化遗产日”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重要节日。目前公众对文化遗产日的知晓度不深、参与度也不够,有的甚至还不知道有文化遗产日。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从此开始,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各省、市、州、县开展不同主题、形式多样的“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文化遗产日期间,通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讲座、张贴宣传标语、印发文化遗产保护法等宣传材料、展览宣传图片、播放相关的音像影像资料、文化演出等多种方式来丰富观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的提升,对文化遗产有直观的感性认识,形成一个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社会参与的格局。让群众掌握更多的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才能起到宣传和教育的作用。这样,我们的民族文化遗产就能够生根、开花、结果,永远延续,使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传承非遗文化的意义篇9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业;关系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1-0281-02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

随着旅游的发展,地方政府也是极力地挖掘本地区的历史文化与相关旅游资源,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入相当的商业血液。例如,一个少数民族生活中的节日,当这个节日被搬上舞台,生活变成了一场话剧,节日却成为获利的工具,这就使遗产或多或少地具有了现代社会的商业色彩。辽宁大学教授、国际民俗协会最高资格会员乌丙安说:“当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没有做到家的时候,就将其推向市场进行开发利用,实际上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撕成碎片,各取所需。”[2] 如果处理不好生活实践与舞台的关系,节日就会变味。游客感受到的不是一场文化盛宴,非物质文化也会随之被破坏,乃至消失。

本文章有鉴于此,就政府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者(这里特指民族、家族、家庭或个人)之间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的目与意义和旅游业所带来的目的影响之间的关系,做初步探讨。

一、政府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者(这里特指民族、家族、家庭或个人)

第一种关系:政府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者(这里特指民族、家族、家庭或个人)。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文组织在巴黎第三十二届会议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如今,全球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请与保护工作正紧锣密鼓的展开。而在旅游业中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却是困难重重,尤其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在旅游业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担当一个怎样的角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者(这里特指民族、家族、家庭或个人)又该以什么身份参与其中,这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面临的严峻问题。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是相当紧迫的工作。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宗旨中提到,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方、国际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意识[3]。首先,提高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在政府方面有所提高。但长期以来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一直是政府、专业人士及一些热心人士在进行而继承者却表现漠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者(这里特指民族、家族、家庭或个人)是否知道自己对于遗产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努力地去保护、发展自己继承的遗产,让遗产科学地传承下来,这是相当重要的,政府在旅游业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是一个外在因素,起到一种扶持、引导的作用。真正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旅游业当中原生态的传承下来的是遗产的继承者(这里指政府、民族、家族、家庭或个人)。文化是一种生活相的生存方式[4],无论他人(不是遗产的继承者、也不生活在这种文化当中的人)怎样从书本、媒体等渠道去了解,也只是外在体会,而文化是形成于生活,根植生活实践当中,只有生活在这种文化氛围当中的人才能领会这种文化的精髓,及完整地融于生活当中。也就是说只有遗产继承者以主体的身份参与到旅游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来,才能使旅游业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拥有灵魂。不仅提到了国家,而且还有地区、群体。宗旨中不仅国家之间要互相尊重对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国家要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它的继承者(这里特指民族、家族、家庭或个人)。很多地方政府理所当然地担当起了保护遗产的主体工作,这是一种不尊重继承者的表现,也是对于工作认识不足的表现。政府应该发挥职能,扶持、引导继承者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工作中来。当由政府全权负责时,容易偏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观,很难把握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这样旅游产品也就会失败。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目的与意义和旅游业所带来的目的与影响之间的关系

第二种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的目与意义和旅游业所带来的目的与影响之间的关系。

现在,世界整体来说越来越文明,而却发现身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渐渐远去,文化的多样性正在减弱。而这也有不同文化之间交流与碰撞的影响。在当今社会环境中,要想原封不动地保留一种民俗文化是不可能的。因为非物质文化形成于周边的环境,适应于它所属的历史时代。当周边的社会在变化,环节在变化却一味地要求非物质文化不吸收现代环境变化的影响,也不做出相对的变化来适应这个时代环境本身就是一种错误。文化形成于生产、生活实践,在其所属的时代是生活的一个部分,而渐渐地由于新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形成或传入,它要么做出相应的改变,要么退出历史舞台。例如,广西桂林龙脊梯田,由最初的使用价值,增加了一种旅游的价值—观赏价值。随着对于龙脊梯田的旅游开发,怎样去平衡这两种价值的关系,是龙脊梯田合理开发成功的关键所在。龙脊梯田(包括其周围环境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当地居民来说是由单单固有使用价值存在于生活当中,作为一种生产劳动的对象与方法,当它再因旅游而具有观赏价值之后,它将成为一种旅游产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说,当观赏价值大于使用价值时,这种非物质文化的初衷是否得以保存,是否破坏其使用价值,通俗地说就是是否失去原有的目的与意义,当失去这种原始的目的与意义之后,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传承下来(原生态、合理发展的传承)就是个疑问。又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变味,它由于使用价值而带来的观赏价值是否还会存在。到这就出现了旅游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二种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的目与意义和旅游业所带来的目的影响之间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原始的目的与意义和旅游业所带来的目的与影响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坏,将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原生态、合理发展的传承。这两者在旅游业当中是相辅相成的矛盾统一体。当旅游所引起目的与影响过于凸显,商业的色彩过于浓厚时,将会减弱或毁灭原有的意义。而旅游的价值是建立在原始的目的与意义之上的,当底层基础不牢或不存在时,上层建筑将轰然倒塌。当只注重原始目的与意义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能表述自己的,正如马克思在《路易·波拿马的雾月十八》中所提到“他们无法表述自己,他们必须被别人表述”。在旅游业当中是旅游来表述他们,当游客无法理解这种表述时,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具有旅游的价值了,只是固有的原始目的与意义,这种旅游产品将在旅游行业中淘汰。那么如何地去处理两者关系?

首先,对于两者的关系要有科学的认识,这是工作开展的前提。这一要求不仅仅指两者本身及关系,还有周围环境(包括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当地实际情况。一种旅游产品想要有竞争力,必须提高自身的吸引力和拥有自己的特色。而旅游产品特色来自于旅游资源本身的特色和所处的周围环境(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及当地实际情况。只有在处理两者关系的同时又将它们融入的周围环境(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当中,这样才能是旅游产品能够吸收到源源不断的养分,从而延长旅游产品的寿命。

第二,在工作(包括开发、利用保护过程)中,坚持全局观,统筹兼顾的工作方法。在开发之前、开发过程中都要注重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有价值,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前提与理由。同时,在原有价值上顾及到旅游的价值,这才能打造出吸引游客的旅游产品。这这两者是矛盾的统一体,而正是矛盾使它们相互影响,达到一个整体的发展。

第三,创新,其中就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有一定的删减增加或者替代,原因是原有的文化特质在新的环境中不能合适或不能产生合适的效果。在旅游环境中,要达到艺术的审美效果,表现的内容不但要来源于生活还要高于生活[5]。这些创新必须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观,创新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原生态,只不过是让其更适合用旅游来表述,更符合这个时代特质,更为容易让游客理解接受。例如,广西桂林“印象·刘三姐”,历经五年5个月,67位著名艺术家参与创作,12座山峰,109次修改演出方案,600多名演职人员参加演出,1.654平方公里水域,2004年3月20日正式公演,传统的舞台演出,是人的创作,而“山水实景演出”是人与上帝的杰作[6]。山水实景演出打破了传统的演出方式将整个演出融入到实景当中,更具有视觉冲击力和现场感,更为符合现代的审美观,这一创新足以吸引住游客的眼球。这也符合着将旅游产品融入到周围环境(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的要求。同时深度挖掘当地的文化特色,刘三姐是壮族的歌仙,不仅在壮族人心目中是美的化身,在全国乃至世界有较高知名度,这使“印象·刘三姐”在旅游业中更具竞争力。2005年“印象刘三姐”荣获“中国十大演出盛世奖”。

三、结语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打造成一种旅游产品,这本身就是一种商业的行为。文章讨论这两种关系的目的就在于怎样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旅游业中不变质的传承,而终究理论要指导实践,而也就只有实践可以检验理论的可行与否。因此,在实践中怎样去处理好这两种关系才是关键。合理安排时间,享受健康生活

参考文献:

[1] 福客,,http///.

[2] 戴廉.非物资文化遗产保护的困惑[J].瞭望周刊新闻,2007,(30).

[3] 福客,,http///.

[4] 陈勤建.中国民俗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5] 范文艺,覃德清.旅游中民族文化整合与传承——以“印象刘三姐”为例[J].广西民族研究,2009,(2).

[6] “印象·刘三姐”官网,http///Chinese/yxlsj.asp.[责任编辑 陈 鹤]

传承非遗文化的意义篇10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外延

关于“非遗”的内涵,国内学者白云驹认为,广义“非遗”应该包括前人创造并遗留下来的全部口头、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非物质的东西多是人为的,一般与人体相关,广义的非物质遗产除了特定的口头文化(即口头遗产)外,还包括人的行为文化(或人体文化、传人文化)。狭义“非遗”则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希望予以保护的范畴,即:口头传统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这个范畴不是一成不变的,具备一定的概念和对象的弹性。[1]“非遗”的外延实际上包含三个层次:(1)广义的与物质遗产、遗址、遗迹、文字典籍等对应的无形遗产、口头遗产、非物质遗产;(2)狭义的以民间文学(口头遗产之重要主体和组成)、民间文艺、民俗文化、传统表演艺术、民间科技、民间技艺、民间知识、民间工艺等为内容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3)以狭义的“非遗”之精华为主体,以广义的但处于濒危的“非遗”为补充,此二者被列入代表作名录时分别以“代表性”和“濒危性”为界定标准。[2]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1.以人为依托的动态传承性。任何传承都需要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例外,这个载体便是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需要作为传承者的人从主观上体认到相应的技艺,通过主体的演化,成为自身技能的一部分,然后才谈得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延续。[3]到底就是传承人的濒危。有没有传承人,事实上已经成为判断一个传统文化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历史的演进,社会不断的变迁,作为历史和社会的人,其身上负载的文化因素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是一代一代地简单重复,而是在每个不同的时代吸取不同的时代因素,在动态的传承过程中不断地发展、创新和消亡。例如,羌族释比文化的传承,由于羌族是一个没有文字的民族,释比文化都靠口头传授,如果现在还有释比能原汁原味地做法事等方式来传承释比文化,那么,羌族释比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如果羌族释比传承人已经去世,再无人能原汁原味地做一套释比法事等来发展释比文化,那么,我们就不能称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作为一种动态传承,它的生命已经终结。从某种角度上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受制于传承人主观倾向的文化遗产。

2.附会与某一具体形式的表现形态。在2003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涵盖范围,大致界定在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工艺技术、传统节日、传统仪式、传统生产知识以及文化空间等几个方面。从该分类中不难发现,尽管人们通常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定义为“看不见,摸不着”的传统文化事项。“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是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但是其认定的过程中,却要依附于“看得见摸得着”的传统表现形态上。例如,古琴不能被看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依附于古琴的古琴艺术却能认定问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如,我们中国人喜欢讲忠、孝等。忠和孝是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但忠、孝所表现的端午节、花甲宴却可以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依附于某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表现形态呈现出来。

3.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文化工程。纵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近几十年来已开展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工作,可以发现,遍及世界各地各个历史时期的遗址、遗迹、建筑和自然景观,都被收入囊中。四大文明发祥地、古希腊罗马等等在名录中地位显赫。而那些历史非常悠久,但长期处于原始状态,后进状态的民族,因为没有文字、国家等的高度发达,遗址、建筑物等相对简单,其文化甚至以口头相传为主,结果在名录上,他们的踪影就难得一见。难道他们就没有对人类社会有所贡献吗?当然不是,既然“遗产”是对历史的记录和认识,那么仅从历史价值和历史意义来看,无论民族的大小,他们的文化都是人类文化的财富。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就是对这一类珍贵遗产的抢救和保护,是对濒危文化采取的一种记录、保存、评估、拯救、起死回生、继续自续、人类共享的一项文化工程。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延

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延是“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等”。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后,我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颁布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重新做出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4]

1.传承主体中国化。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群体、团体、个人”,而在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将传承主体转换为“各族人民”。可见,在联合国官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文件中所使用的“群众、团体、个人”这样的词语所表述的意思是相当的模糊,它适合于人类的一个普遍性文本。而我国作为一个具有文化多样性和民族独特性的多民族的国家,当然不能使用这样模糊的概念,再加上我国历来是重视群众的力量,因此,我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表述为“各族人民”,这样更能体现中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组成的中华民族。

2.确认方式的延伸。《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

产”定义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5]其确认的方式是群体、团体、个人“视为”,即是一种主观的自我确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能不能归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靠个人的一种认识素质。如果个人的自我体认达不到一定的高度,那么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无从谈起,而且能不能被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是个人说了算,必须要得到政府、学界的专家等承认。从这一点看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提出来的评判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是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造成很多的困难。我国国务院根据我国国情,考虑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等情况,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两个评判标准: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这两个标准一方面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传承性,另一方面更表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

3.传承内容明确化。如前所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把非物质

文化遗产界定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而在我国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述为“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也就是我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内容更具体化了,因为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十分宽泛,不容易给它一个明确的定位,传统文化所包含的内容就相对狭窄些。因此我国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括为六大方面:(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族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参考文献:

[1][2]白云驹.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与范畴[J].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

[3]牟延林,谭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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